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已成为当今各国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世界上20多个国家已经采用了包装生产者责任原则并建立了相关的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法律法规,下面作简要介绍。
1.欧盟有关包装废弃物的法规
在欧盟直接影响包装的法规是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令94/62/EC。优先选择的是防止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和包装的重复使用。为了减少包装废弃物填埋,回收再生及其他的回收方法都是可接受的回收方法。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令94/62/EC覆盖了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所有包装废弃物。欧盟委员会正在使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LCA),研究建立不同层次的回收再生方法的可能性。
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必须收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数据。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根据法规要求对用过的包装已经引入了各种收集和回收再生计划和各种经济手段(如税、保证金、工业收集费或几种方法的结合)。
根据欧盟各成员国的执行情况,在总的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欧洲包装和环境组织在2004年10月对EU法令94/62/EC进行了修订,包装的定义被改进,增加了新的预防职责,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回收再生目标被提高,成员国应该完成的具体目标如下。
•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包装废弃物的重量计算,最少60%的包装废弃物应该在废弃物焚烧厂进行回收或焚烧,以便进行能量回收。
•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包装废弃物的重量计算,最少55%、最多80%的包装废弃材料被回收再生。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必须获得包含在包装废弃物中最少的材料回收再生目标:①玻璃按重量为60%;②纸和纸板按重量为60%;③金属按重量为50%;④塑料按重量为22.5%,单独计算回收成塑料的材料;⑤木头按重量为15%。
欧盟关于包装及包装废弃物也有很多标准,这些标准被称为CEN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EN 13427:2000-在包装和包装废弃物领域欧盟标准的使用要求。
•EN 13428:2000-对加工和合成物的特殊要求——预防资源的减少。
•EN 13429:2000-对相关的材料和重复使用的包装类型的要求。
•EN 13430:2000-对通过材料的回收再生形式回收的包装要求。
•EN 13431:2000-对以能量回收形式回收的包装要求,包括最低的发热量规定等。
•EN 13432:2000-对以堆肥和生物降解回收包装的要求——对最终接受的包装的试验计划和评价标准。
2.德国对包装废弃物立法管理
德国是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领域的开拓者。德国的包装法是欧盟内影响最深远的包装法规。
早在1988年9月联邦政府通过了《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在联邦德国境内任何人购买饮料时都必须多付0.5马克,作为容器的押金,以保证容器腾空后退回零售店以循环利用,这是欧洲第一个有关包装回收的法令。1991年又颁发了包装物管理的包装法——《包装法令》(Packaging Ordinance),它是世界上首例针对所有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的条例,也是首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领域扩展应用“污染者负担”原则,使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摇篮到坟墓)负责”。
德国《包装法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收集、再生利用和处置包装废弃物的责任原则。收集、分拣、再生利用和处置的资金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担。该法令提出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控制计划,把包装废弃物分为运输包装废弃物、销售包装废弃物和基础包装废弃物三类。运输包装废弃物和销售包装废弃物的责任人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基础包装废弃物的责任人是销售者和消费者;对饮料包装容器实行回收押金制度,责任人是销售者,要求在3~5年内,使所有的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的指标;并规定了包装物生产商和产品销售商应尽的义务,要求他们对产品的包装在使用之后对其进行回收,并采取重复使用和再循环措施,不允许在公众出资的废弃物处置系统中处置包装废弃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委托第三者负责完成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包装法令》被称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生产者负责处理包装废弃物的法律,是德国综合环境政策的组成部分,其目标是实现一种良性循环的经济体制,使来自产品生产和使用的固体废弃物可以最大限度地返回到经济循环中。只有那些不能再生利用的部分才退出经济循环,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一政策的目的,不仅在于降低由于处置废弃物而带来的环境污染,而且在于有效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节约能源。
1994年,德国又通过了《产品再循环和废弃物管理法案》(Product Recycling and WastEManagement Act),又称为《循环经济法》,该法案明确规定了生产者要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量与开展回收利用,并进一步扩展了生产者责任制。
总之,德国的《循环经济法》、《包装法令》等法规将包装的回收、利用、处置与生产、销售和消费挂钩,从回收到处置各个环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立法管理操作性强,它规定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回收义务,对运输包装废弃物、销售包装废弃物和基础包装废弃物分别提出了回收要求和指标。对所有饮料、洗涤剂和涂料包装容器等都采用押金制度,以对消费者作为回收包装材料的鼓励措施。
德国的《包装法令》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回收利用及处理包装废弃物的义务,分担了以前完全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包装废弃物处置责任,增强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意识,也改变了人们对包装废弃物的观念,把它看成是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包装法令》促进了包装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同时也加速了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的发展。例如,1993年包装废弃物的实际回收率是57%,比规定的比率50%高7%。回收的包装废弃物有85%得到了再生利用。平均每年每人收集包装废弃物56.8kg。1992年,饮料包装容器的回收率达到了73.3%,比法定的比率72%还高。
德国的《包装法令》是一部很典型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法规。它将回收、利用、处置包装废弃物的义务与生产、销售、消费商品的权利联系起来,分解落实到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因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美国有关包装废弃物的法规
美国的《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对固体废弃物管理、资源回收、资源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美国没有全国范围的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专项法规,但许多州有专项法规。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各州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包装限制法规》,数千个城市通过了再循环使用和消减包装的法规,如加利福尼亚州于1991年颁布的《硬质塑料包装容器法》等。1990年美国白宫通过了一项关于征收包装税的议案,该议案旨在鼓励回收使用包装材料,并为包装回收计划筹集资金。
加利福利亚州根据《加利福尼亚综合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到2000年固体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率要达到50%,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体的再生利用比率,监督实施。《硬质塑料包装容器法》的目标是降低硬质塑料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量,促进其再生循环利用。从1995年初开始,硬质塑料包装废弃物要消减10%,其包装容器要重复使用至少5次。佛罗里达州根据《佛罗里达包装废弃物处置收费规定》从1993年开始收取包装废弃物处置费。从1995年1月开始,如果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率50%的比率没有完成,费用加倍。
4.日本有关包装废弃物的法规
日本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颁布了几部与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有关的法规,如《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节能和促进再生利用法》、《促进包装容器回收及再商品化法》(简称《包装容器回收法》)等。其中,《包装容器回收法》也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以实现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为环境保护及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
日本《包装容器回收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和消费者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改变了以往仅依靠市镇村负责垃圾回收的状况。
•消费者。实施包装废弃物的分类投放。
•国家。致力于促进包装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再生利用资金的筹措,推进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开发和成果普及。
•地方公共团体。市镇村负责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同时按照国家政策采取必要的促进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措施。
•企业。包装物的生产企业和行业对收集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包装容器回收法》确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资金来源,即由全体国民承担的原则。包装生产企业和采用了包装产品的制造行业主要承担包装废弃物收集再生利用部分的费用;确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系统的运行形式,即首先制定基本方针、再生利用计划和分类收集计划,然后按计划实施回收和再生利用;对部分饮料包装瓶,如啤酒瓶等实施押金制度。日本《包装容器回收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强调了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再生利用是全社会的义务,需要通过全体国民的相互合作来完成。在日本,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根据计划负责可循环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工作。包装废弃物通常是在超级市场和再生利用中心收集,或者使用袋装方式从消费者处回收。进行包装废弃物分拣和再生利用的公司通常为地方政府所有或者私人所有。本章小结本章作为全书的结束语,从观念、方法、体制和法制的不同角度,分析和展望了我国包装业的发展动态。
导入价值分析法是市场经济理念的必然,不会利用价值分析来对待包装作业中的每一个具体业务活动,就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读者应全面掌握价值分析的主要内容与程序。
对包装实施行业化管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有效管理经验,也是我国包装管理的未来方向。应掌握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等基础知识。
法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手段之一,包装管理亦然。掌握国内外与包装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