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包装立法方面的经验是完善我国包装法制化建设的要求,本节仅选择几项西方国家和欧盟关于包装材料与食品、药品接触的法规及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作简要介绍。
包装材料在食品及医药品工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美、日等对直接与食品及药物接触的包装材料都制定了详细的法规,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oo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就根据美国联邦法规,详细规定了各种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其中所使用的各项物质的要求。欧盟在2004年新拟订的草案《食品接触物质超级指令》中进一步综合了过去所有与食品接触物质相关的旧法规,使其成为欧盟对食品包装材料最主要且最具影响力的新法规。
目前国内对包装材料的迁移物总量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制,而欧美国家对迁移物(残余溶剂、重金属和异物等)总量的限制十分明确,例如,1kg包装物内的迁移总量不能超过60mg。根据美国FDA的定义,包装材料是一种间接添加剂,其中美国联邦立法代码(Code Federal Regulation,CFR)的第21条“CFR21”对添加剂的定义是:在使用过程中,包装材料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变成食品的一种成分,如果食品包装材料不会迁移到食品中,它就不会成为食品的成分之一,因此也就不属于食品添加剂。
目前,我国的出口商品因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外标准而被退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了解国外在食品和医药品的包装材料中的相关规定,对促进食品和医药品的国际贸易有重要作用。
1.美国对与食品接触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美国没有独立法律主体适合于包装的制造、配送和使用的所有方面。不同类型的联邦政府、州甚至地方政府的法律和法规都影响包装工业。FDA是美国关于使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的包装安全立法的权威机构。
FDA规定,企业必须检测所有包装是否含有致癌物质,确保自己的包装材料中不含有禁用物质,并且将检测数据和企业的承诺写入到合同中,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美国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法规如下。
•食品添加剂立法。FDA的食品添加剂立法可以在联邦立法代码第21条170~197款中查找,它覆盖了直接和间接的添加剂。其中间接添加剂与所使用的包装材料的性能有关,如果包装材料的成分在运输、存储和销售过程中迁移到食品中,则属于间接食品添加剂,对此必须满足FDA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中的相关要求;
•门限值法规(Threshold-of-Regulation,TOR);
•食品接触告示(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FCN)。
2.欧盟对与食品接触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
欧盟对欧盟成员国有较大的影响。然而,并不意味着立法在所有国家都是相同的。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可以立法、发布法令、作出决定、推荐或陈述观点。立法有一般的应用和直接在成员国应用。它分为:
•在已存在的国家法律和欧盟的法规之间有争论的情况下,后者优先;
•法令约束各成员国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执行;
•决定是对特殊部分的明确,它约束相关的部分;
•推荐和观点不是约束。
英国、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将各白的法规进行汇总归纳,发展成为欧盟地区共同适用的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法规,并且此法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欧盟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相关法规框架是89/109/EEC,此法规规定: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厂家的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不会迁移到食品中,从而避免出现下列问题:危害人体健康,导致食品成分发生难以接受的变化,导致食品变味。
在欧盟,在与所有食品相接触的包装材料领域内,将使用Practical guide NI。有一些长续法规,它说明包装材料应该怎样被试验以获准食品使用的正式批准,例如,欧盟法令84/449/EEC、欧盟法令87/18/EEC、欧盟法令87/302/EEC、欧盟法令88/320/EEC、欧盟法令框架89/109/EEC、理事会决议89/569/EEC、欧盟法令90/128/EEC、欧盟法令93/8/EEC、欧盟法令2002/72/EC等(法规的具体内容可查阅相关资料,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