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中的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包装亦然。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包装立法,而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包含有与包装相关的内容。
我国自197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部专项法规和8部资源法。30多项环保法规明文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等的管理条款。下面对我国立法中与包装有关的现行法规作简要介绍。
1.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该法对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了规定。该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该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该法律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应防止污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了特别规定。
新的《固废物防治法》中明确指出: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特别针对过度包装问题,修订后的固废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该法在总则中指出: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法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方面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该法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储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该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做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该法中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的活动。
3.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随同国家标准《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第一部分:处理与利用通则》(GB/T16716-2008)一并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致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制定的。
该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包装、综合利用、循环再生、包装回收利用管理、回交单位、复用单位、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包装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处理、有害包装废弃物、纸包装、木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包装、玻璃包装、专用包装、危险品包装、非专用包装、回收包装、复用包装、修复包装、改制包装),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是:节约原则、安全原则、防假冒原则、经营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其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内容。
该管理办法规定的回收渠道是: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该办法规定的回收办法有:门市回收、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委托回收、柜台回收、对口回收、周转回收、定点回收、押金回收、奖励回收。
该办法将回收分级原则定为四级: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他用途的包装)、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该办法规定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做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该办法规定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有: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料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该方法规定包装复用的办法有: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改制其他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他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他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该方法规定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是: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进行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弁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危害。
该方法规定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有: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产生的热能。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盛装过农药或其他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
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该选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染。
该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他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4.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促进清洁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该法所称的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该法对推行清洁生产的有关政策(如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清洁生产的实施办法,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另外,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5.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该法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条件,包装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包装标志等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该法规定:直接人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且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生产。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者商品标志,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方法等。进口的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者场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食品包装标志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志。
该法涉及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材料。
6.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药品的管理方式,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用、印刷及说明,生产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用、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发运中的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7.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同时废止。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T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该法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
另外,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该实施条例规定: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8.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该规程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制定的。
该规程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该款要求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承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保证货物安全。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畜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不得按零担托运。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该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装载容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
10.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于2004年3月1日发布,该意见是为了迅速改变目前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景点)“白色污染”泛滥的局面,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加强对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指示而提出的。
该意见指出:要加强对“白色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治理“白色污染”的紧迫性和严峻性,找出问题,提出对策,统一规划,组织实施;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确保措施到位。
城建、交通、铁路、旅游、环保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塑料包装废物的管理。禁止在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长江及太湖等内河水域航运的客船和旅游船上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杜绝塑料包装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在河流、湖泊中及沿岸乱扔和堆积。各景区(景点)应配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方便游客投放垃圾。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防治塑料包装废物污染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那些违反环保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普及防治塑料包装废物的知识,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列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2.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该条例规定:国家对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实行充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13.其他与包装有关的法规
《专利法》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包装产品中大量存在。近年来与包装有关的材料技术、机械技术、容器结构、商标图案都成了专利对象。因此在包装设计时要注意不可违反专利法,回避纠纷。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者,除赔偿损失和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合同法》中有明确的包装条款,主要涉及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计量法》规定了包装容器的容量、重量、计量单位及标志。
标准化管理条例对包装标准有一系列的要求,在设计包装容器、制造包装件等方面应遵守条例规定;外贸包装除了应符合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海商法、保险法、涉外税法和进出口货物管制法等涉外经济法规的有关规定。
总之,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专门的包装管理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包装物总量将不断增加,包装立法问题必将受到更多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