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为维护本国生态环境不受污染,纷纷制定与包装有关的环保法规,依法管理包装物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一般各国立法多着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各类包装容器的生产有法可依;二是禁止使用对包装产品有害的包装材料;三是制定各种包装材料再循环使用的目标。各国包装方面的立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包装生产和消费部门对其产品或商品造成的环境问题必须真正负起责任,这样,政府就可以从宏观上切实加强对废弃包装物的管理。
美国许多城市制定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包装税收与弃置费用。
•包装废料处理付以高额费用。
•包装材料回收率到21世纪初,玻璃达到65%,废纸达到40%。
德国1991年公布了包装废弃物限制法,到1995年,铝、玻璃等包装物的再循环比例达到90%,其他包装材料达到80%。
我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还停留在废品回收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废弃物回收利用既无立法,也无统一规划,与包装有关的法规支离破碎地分散在食品卫生法、出口商品法和环境保护法中。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制定的相应法律应包括如下内容。
•包装制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者各自承担包装废弃物回收再生的责任,企业应承担与其产品直接有关的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并对因产品包装导致的环境污染负责。
•设置国家资源回收处理与综合利用总公司,负责全国的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综合利用。
各主要城市设立废弃物流通中心,负责废弃物的回收、分类、分析、加T处理、运输等流通活动,总公司和流通中心可采用民办公助形式或股份制经营方式。
•设立回收标志。凡委托废弃物流通中心为本企业做废弃物回收的,在其产品包装上贴上回收标志。凡向我国进口产品的企业必须向总公司或中心交纳废弃物处理费以获取总公司的回收标志。无回收标志产品包装,在流通中给以适当的限制或罚款。
•积极推行有偿回收制度,禁止使用对环境有害的包装材料,控制一次性包装制品的生产和应用。
•制定我国中长期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再循环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