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装标准概述部分的编写
概述部分的作用是让读者对标准化对象、内容及批准,发布、实施等情况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1)封面与首页。应按《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2-2002)国家标准规定的我国标准设计封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上通栏横线上方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①ICS编号和标准分类号。左边是ICS编号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用于标准资料的检索及国际标准资料的交流。GB/T1.2-2002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封面也应印有ICS分类号。ICS编号是由国际标准组织编制的标准文献分类法,是发布标准时的统一编号。标准分类号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准。
②标准级别。上部中间标明标准的级别,如国家标准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③标准的标记符号、编号。上部右边上方是标准的标记符号,如国家标准的标记符号是“GB”;下方是标准的编号,如GB1.7-1993。系列标准可用同一标准顺序号发布,各个标准的标准顺序号后附加一个分编号表示,便于查询、使用和修订。如《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堆码试验方法》(GB 4857.3-2008)、《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压力试验方法》(GB 4857.4-2008)。
应注意下述概念的使用。
•等同:指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要在标准的编号下边印上国际标准的编号,即双重标准编号。
•等效:指技术内容只有小的差异,编写上不完全相同。
•参照:指技术内容根据我国实际作了某些变动,但性能和质量水平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相当,在通用、互换、卫生、安全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采用国际标准时不采用双重标准编号。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一律不作双重标准编号。
④标准的确认年份。排在封面和首页标准编号下方居中位置,并加圆括号。
封面的下部分有一通栏横线,横线上方是标准发布、实施日期,横线下方居中印该标准的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年、月、日间用横线连接。
考虑到每个标准出版印刷不一定都要出单行本,有时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一起出版,印刷成合订本或汇编。合订本中的标准没有封面,只有首页。首页包括封面上的主要内容。这样标准封面上的内容必须印在首页上。标准首页也分为三部分。
①首页的上部通栏横线上边,印有包括封面上部和中部的内容。
②首页两条通栏横线之中为首页中部,是标准条文。
③首页下通栏横线下边,是标准的批准机关和标准批准、实施日期。如GB 1.7-1993的首页下通栏横线下方是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8-12-27批准,于1989-05-01实施。
(2)目次。“目次”是书籍文献正文前的章条索引。编写目次能使查阅标准的人掌握和简化对标准全文的理解,方便查找。
编写目次时,要求写出篇、章及附录的编号、标题及其所在页码号、条一般不编入目次。目次中的附录应注明是“补充件”还是“参考件”。目次的标题与页码之间用“……”连接。页码加圆括号,以免与章的编号混淆。
目次本身在两页以上时应编页码,但与标准条文的页码不连续。
(3)标准名称。“标准名称”是标准化对象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的高度概括,所以要求确定标准名称时应力求准确、精练,又要与其他标准相互区别。
名称一般由标准化对象的名称和所规定的技术特征两部分组成。如果两部分连起来写不通顺,可在两者之间空一字位置,不用破折号;在封面和首页可将两者分成两行。对产品包装标准的名称由产品或产品类别的名称后面加“包装”两字组成,也即标准化对象与所规定的技术特征(产品包装)连在一起写。
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如名称过长,允许适当分段,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逗号。在一项标准的若干独立部分用同一标准顺序号发布时,标准应有一个总名称,各独立部分再分别冠以名称,在封面和首页将两个名称分两行书写。在标准条文中叙述时,可在两者之间空一个字的位置。如《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时各部位的标示方法》(GB 4857.1-1992)及《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GB 4857.3-2008)就是按此确定标准名称的。
标准英文名称。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本国标准上写明标准的英文名称,其目的在于方便国际的技术交流。
我国国家标准的英文名称的写法采用三种形式。
•一段式:以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作为标准名称的,多采用一段式。如《瓦楞纸箱》(GB .6543-2008)国家标准的英文名称:Corrugated box。
•二段式:当标准名称中包括标准化对象所属基本领域和大类时,说明部分和标准化对
象部分组成二段式。如《鞋用本色帆布包装和标志》(GB 2907.3-1982)国家标准的英文名称:Crey cotton canvas for shoes-Packing and marking。
•三段式:由说明部分、标准化对象部分和技术特征部分组成三段式。如《玻璃瓶罐内压力试验方法》(GB 4546-2008)国家标准的英文名称:Class containers-lnternalPres-sureresistant-Method of test.
(4)引言。引言一般不写标题,也不编号。引言部分可有可无。采用国际标准编写的标准,应在引言中说明采用的程度,并写明国际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如《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GB 4857.3-2008)国家标准的引言:“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包装满装的运输包装及成组装运:静载荷法堆积试验》(IS0 2234:1984)”。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时,在引言中不用说明。
如果需要写出标准的目的、作用及分部分编写的标准的其他部分的编号、名称,可以写在引言里。
2.包装标准正文部分的编写
包装标准正文部分是整个标准的主体,是每项标准所要规定的实质内容。先进的技术内容加上合理的结构形式是制定一个高水平标准的基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①主题内容。国家标准应首先简要说明标准的主题内容(一般在50字以下),其目的在于让读者对包装标准化对象及其所阐述的技术特征等有一个概括了解,借以判断是否需要阅读标准的全部内容。
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应明确标准所适用的对象范围及限制条件。它不应与标准名称重复,但应与标准名称和技术内容完全相符合。必要时,应明确写出不适用的范围或领域。
(2)引用标准。列入引用标准的必须严格限于在标准条文中直接引用的标准,以及必须与本标准一起配合使用的标准。应将所引用的标准逐项分行并列,只写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名称,不写年代号。应当注意,不能将起草过程中参考的文件或标准全部写进去。参考的文件可列入附录(参考件)中。
列入引用的标准,其被引用的那些内容与本标准具有同等的法规约束力。如果是强制性标准,那么被引用的标准内容也是强制性的;本标准是推荐性的,引用的标准内容也是推荐性的。
在标准中列出被引用的标准,一方面为了与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在标准构成上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便于读者先了解有关标准,再准确地掌握、理解和使用本标准。
在引用中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标准中要注明直接引用的标准内容和与本标准配套使用的标准编号和名称。
如果引用的内容比较简短,也可以将被引用标准的内容直接写入本标准;引用标准可以是上级标准,也可以是同级标准,不能引用下级标准;被直接引用的标准,在标准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将引用的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和名称写出来,一般不写年代号,再次出现时,以及在图表中引用时,可只写代号、顺序号,不写标准名称。
其二,我国的标准均不直接引用任何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需要引用时,可将引用的内容直接写入我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术语、符号、代号。术语、符号、代号是用来表达或代表一定事物、概念的词(字或一组字或短句)、图形、字母及数字等的特定组合。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及其定义或说明可集中写在标准的技术内容部分前面,或分别写在有关章、节、条的前面,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编写标准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行的部标准、专业标准)中有规定时,应引用现行标准;无规定时,应选择那些因概念不同将会影响标准执行,并具有比较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作为该标准的一项内容给出定义或说明。
其二,术语、符号、代号可以单独制定标准,如《包装通用术语》(GB 412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等。
其三,术语、符号、代号可以作为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多将术语、符号、代号及其定义或者说明集中在一起,单独列为一章,在标准条文中出现有关术语、符号、代号之前,给出定义或者说明,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4)产品包装分级。
•产品包装分级的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产品包装标准的编写规定》(GB l.7-1988)第64.1条规定:必要时,产品包装的等级根据下列情况确定:①运输包装件所经受的环境条件、路途远近、周转次数、储存时间及运输、装卸方式等;②产品的贵重、精密、危险程度等。
•产品包装分级的内容。在流通环境中,造成产品损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运输、装卸中冲击和震动是造成产品损伤的主要原因。另外,自然环境、温度、湿度、气压、周围空气变化与光辐射、降雨等是降低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
(5)包装技术要求。根据产品包装的等级和用户的要求,提出产品包装技术要求。包装技术要求包括对产品包装和包装标志的要求。
•产品包装的准备。包装的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4方面。
其一,包装环境。包装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规定包装场所的环境条件,如温度、相对湿度。在《通信设备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3873-1983)第22.31条中就对相关产品规定:“温度低于20℃,相对湿度小于65%”;卫生条件,如清洁度、有害气体及有害菌的含量;放射性物质含量;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等。
其二,产品。产品应检验、符合标准。产品须经处理的,按规定处理方法、条件、时间等要求处理,如清洗、干燥等。
其三,包装材料。应按包装技术要求,合理地选择包装材料。有现行标准的,应引用有关标准;无现行标准的,应规定使用的包装材料的品种、规格及各种性能指标。包装材料不应与产品发生任何物理和化学作用而损坏产品。
包装食品、药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清洁卫生等要求。包装危险品的包装材料应规定与产品的相容性等要求。
其四,包装容器。包装容器的规格尺寸,包括运输包装容器和销售包装容器的规格尺寸。直方体运输包装容器的尺寸应按《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 4892-2008)国家标准的规定,优先考虑与《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IS0 3394:1484)国际标准相同的尺寸。
销售包装尺寸应与运输包装尺寸相匹配,即运输包装尺寸确定以后,销售包装容器(包括衬垫等)装入运输容器后,它们之间的间隙要适当,要满足上述要求必须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包装标准化。
•产品包装。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产品包装主要分为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运输包装是以运输储存为主要目的,它具有保障产品的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等作用。销售包装是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送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它具有保护产品和美化、宣传产品,促进销售的作用。
其二,包装要求。对产品包装规定如下要求。
包装计量值:规定内装物的数量、质量、体积,必要时给出允许偏差。
包装方法:规定包装程序和摆放方式及包装使用的工具和机械等。如《战略导弹仪器包装》(GB290-1987)第1.6条规定:“产品装箱时,应戴干净的手套进行操作。”
包装防护:规定所采用的支撑、衬垫、缓冲等防护方式及其材料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如《针棉织品包装》(GB4856-1993)第6.1.1条规定:“纸箱内上下口各衬防潮或牛皮纸1张。”
随货文件:规定随货文件的内容,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随机备件清单、安装图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并规定其封装方式及摆放位置。
封装与封口:规定钉合、黏合、缝合、压合等方式和要求,如《针棉织品包装》(GB4856)第6.2条规定:“箱外上下口用宽8~lOcm,80g的牛皮纸或胶带封合,纸条长度超过纸箱两端下垂5cm,不得覆盖包装标志。”
捆扎:规定捆扎采用材料的性能及捆扎方式和要求,如《针棉织品包装》(GB 4856)第6.3条规定:“纸箱外用塑料捆扎带或纸捆扎带,捆扎1~2道。”
其三,包装标志。包装标志是包装件在流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标准符号,用来表明货物的性质,指示货物在装卸、搬运、储存、收发货物过程中应如何注意安全,以保证货物能及时、准确、迅速地进行流通。由于包装标志大多通用于国内、国际贸易,在外贸语言不通的情况下,能起到相互了解的作用。因此,它还是一种外贸上国际交往的共同语言。
包装标志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2008)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6388-1986)。
(6)包装件运输。根据运输包装件可能遇到的流通环境条件,规定对运输包装的要求。即按什么要求进行运输、装卸作业。要求如下。
•符合有关运输规章的规定。
•根据包装的特性,规定运输要求,如规定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等);规定运输条件,如遮篷、密封、保温、通风、堆码高度及安全卫生措施等;规定允许的运输持续时间,如运送鲜活货物时,应当根据运输工具中温度、相对湿度等条件确定。
•根据包装件的特性、质量大小、体积形状,规定装卸要求。如人工搬运还是机械吊装及其他装卸要求。
(7)包装件储存。在必要时,应对运输包装件的储存要求作出规定,特别是对有毒、易腐、易燃、易爆、放射性等产品应规定相应的特殊要求。
•储存场所。规定仓库、遮篷、露天等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储存条件。规定温度、相对湿度的最适宜范围,通风方式及单位时间应更换的空气量,对有害物质的防护要求等。
•储存方式。指明单放、堆码及堆码高度等的要求。
•储存期限。规定包装有效期及储存期内维护的要求,以及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的要求。
(8)试验方法。•运输包装件试验。产品包装标准应规定试验方法、试验顺序与试验定量值等,并符合GB4857等标准的规定。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的试验。采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的技术要求,应能用试验方法加以验证,有试验方法标准时应引用有关标准,无标准时应在产品包装标准中制定相应的试验方法。如GB/T4856-1993规定:“黄纸板盒按GB325-2008(黄纸板中530~860g/平方米一号纸规定)。”
(9)检测规则。检测规则主要包括:检验分类、每类检验所含的试验项目;组批、抽样或取样方法、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判定;复验规则等内容。产品包装标准中的检验规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3-1997)中66条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分类。列入产品包装质量要求的检验规则分为出厂检验(交收检验)和形式检验(例行检验)两类。
运输包装件交付时必须进行的各项试验称为出厂检验。产品包装标准均应规定出厂检验规则和试验项目。
对运输包装件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称为形式检验。产品包装中应明确形式试验的条件、规则和试验项目。
•组批与抽样。组批原则和抽样方法是包装件质量保证的两个重要环节。只有科学、合理地组批和正确地取样,才能保证检验结果具有代表性。
•判定原则。无论是出厂检验还是形式检验,产品包装标准中应明确其判定基准。即判定包装件是否合格或接收、拒收或复验的规则。
3.包装标准的补充部分
包装标准补充部分是对标准条文所做的必要补充说明和提供使用参考的资料。它列有以下两项内容。
(1)附录。根据需要,一项标准可以有若干个附录。附录按性质又分为两种。
•补充件。用作包装标准条文的补充,是标准技术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标准条文具有同等效力。采用补充件附录,目的在于保证标准条文主题突出,避免个别条文臃肿和便于编号。
•参考件。是用来帮助包装标准使用者理解标准的内容,以便于正确掌握和使用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和对某些重要的专门技术问题较系统的介绍;某些条文的参考资料或推荐性方法;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它不是标准条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标准条文的效力,仅供参考。
(2)附加说明。附加说明是指制定和修订包装标准中的一些说明事项,分段写在标准终结符号的下面。其内容包括包装标准提出单位、归口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和标准主要起草人;包装标准首次发布、历次修订和重新确认的年月;标准负责解释单位及必需的其他附加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