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名人虚假广告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行业监管不力、广告监管体制不完善以及行政监管不力等,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有两点:一是利益驱动。名人做一次虚假广告,可以获得几十万、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报酬,这在广告界已不再是秘密。例如,在“藏秘排油茶”虚假广告案中,郭某的代言费高达200万。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名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参与其中。许多名人为了追求广告收入,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和功效不做任何调查,甚至连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都不进行核实,完全按照广告主的要求,言之凿凿地同大众宣称产品的神奇作用,客观上成为一些不良商家的“超级托儿”。可以说,利益驱动是名人虚假广告滋生的经济根源。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许多名人抛弃社会责任与基本的道德标准,唯利是图,沦为虚假广告的工具。明知是虚假广告名,、仍然代言,此时名人的虚假广告行为就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金钱行为。二是违法成本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把名人作为虚假广告责任的主体,这就出现了名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负法律责任的社会怪象,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使得名人做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极低。名人做虚假广告最多也只是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然而,这种谴责在虚假广告重金诱惑下似乎已经起不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名人虚假广告越来越多以及越来越多的名人参与虚假广告的现象就是最好的说明。同时,对名人虚假广告进行道德规制也折射出法律监管的缺位,这是名人虚假广告产生并泛滥的法律根源。
广告主利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名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然代言或推荐,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巴格瓦蒂(Bhagwati)的观点,双方的行为都是“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在名人虚假广告法律关系中,广告主并非通过提高其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等正常的“生产性活动”手段来获取利润,而是直接利用名人的广告效应进行“非生产性寻利”,而名人也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稀缺资源——名气获取“非生产性利益”。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名人虚假广告的本质是一种“名人设租、广告主寻租”行为,租源是名人的名气,名人将这一特殊的稀缺资源租借给广告主做虚假广告,广告主借以牟取非法利益。整个设租、寻租过程实际上就是“名利”交易的过程:名人设租是从“名”到“利”,广告主寻租是从“利”到“名”,再到更多的“利”。当然,传统意义上的设租、寻租一方主体为掌握稀缺资源的权力主体,因此,这里的解释是对传统设租、寻租理论的一种突破。显然,名人的这种“设租”与广告主的“寻租”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损害的,这也直接映射了经济利益驱动与违法成本低的名人虚假广告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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