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展企业的定义
会展企业作为企业大家庭的一分子,同样也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有关会展服务活动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由于会展是一种综合程度高,关联性强的经济活动,其涉及面广泛,包括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贸促会、商会等相关协会,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行政机构,以及保险、广告、新闻、运输、酒店、保障等相关企业。因此,一般来说会展企业分为上游企业、中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为了便于研究及突出会展活动的独特性,本书中的会展企业主要是指上游企业,即会展组织者,也可以称之为会展活动拥有者。通常这类企业既是会展事件的发起者,同时也是整个会展事务的执行者和展后事务的处理者,往往在整个会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企业。具体来说,会展企业所从事的内容涉及展会创意、整体策划、行业调查、市场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会展活动范围、参与者的界定、合作单位的遴选、会展活动框架等,主要包括会展项目的具体运作、组织和实施。就像展览业发达的德国的法兰克福、慕尼黑、杜塞尔多夫等展览公司都是独立运作。当然大多数会展企业都是地区城市型的,也依赖于地方政府的支持,但也是独立运作。
在我国,由于会展工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及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要求会展企业不但要具备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展能力,满足特定的条件。从法律角度而言,会展企业不但应该满足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条件,而且还应该满足国家的特殊要求,即具体的资格。目前,我国关于会展企业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范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大多散见于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某部委的一些函件中,如,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也没有专业会展企业法人的认定标准。根据办展规模和范围,国内会展企业和涉外会展企业的条件、资格也是不尽相同的。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
2007年的上海国际汽车展
批准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
承办单位:世博集团上海市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德国慕尼黑国际博览集团/国际展览会与交易会有限公司
特别支持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支持单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从这份名单可以看出,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着很明确的区分。两者在法律主体人格的属性上甚至是完全不同的。主办单位是事业单位法人,承办单位是企业法人。在会展具体事务的处理上,一般是承办单位在起作用,整个会展的运作也是承办单位在执行。故此,本书的会展企业是指这类企业,即会展承办单位。而有关承办单位的主要责任和资格、条件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规定。
有关展会的相关规定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具体办理布置展场、运送展品、安全保卫、广告宣传、现场活动、安排人员食宿交通、办理出国手续、收取费用等工作。第七条第二款,对涉外会展承办者的资格条件,作了这样的规定:“办展活动的承办单位应是具有外经贸部授予的对外展览权并已有办理此类活动的经验、信誉好的企业。国家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可提出一家子公司、各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提出1~2家符合上述条件的省级外贸企业或广告、展览公司,报外经贸部进行资格审定后作为承办单位。”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这个管理办法施行于1998年1月1日。《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即是对承办单位的要求。但是,即使是对承办单位的要求,其条件中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即对场地设施的要求。因为会展公司作为承办单位,不一定拥有办展场所。场馆是一种稀缺资源,会展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展馆。
(二)会展企业的“素质”和能力
1.会展企业的“素质”
素质作为一个专门性术语来说,最初的语义是指“事物的主要成分或质量”,即“事物本来的性质”。据《现代汉语小词典》的释义:“素质是事物本来的或原有的特质。”这就是说,素质是事物带有根本性的品质。从习惯上说,人们不讲自然物体或生物体的素质,而是专用于人。因此,素质就是人(集体的或个体的)的根本特质。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素质观里,它基本上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素质显示于最稳定的人性品质、素质显示于较稳定的个性品质和素质显示于稳定的社会历史品质。因此,这里用会展企业“素质”只是用以借喻,以此点明会展企业管理系统的重要性。
所以,这里的会展企业“素质”,是特指决定会展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能力大小的各种内在要素的综合,也是会展企业履行责任,完成任务,做出贡献的基本条件。
提高会展企业“素质”,就是要提高会展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能力,完善会展企业履行责任的基本条件。通常,构成会展企业素质的主要要素则是常说的人、财、物、技术等。具体而言,包括员工队伍建设、管理素质及技术与装备素质。
(1)员工队伍建设。会展企业的发展必然依赖于每一个员工。由于会展企业所从事的会展活动一方面需要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的“人”,另一方面又需要让大量的“人”能有序地来去,这就需要合理的运作,就需要依赖于运作者的才能。因此,会展企业对“人”的关注,使得会展企业更强调、更重视对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就正如美国学者莎伦·沃罗斯提出了“除了顾客,还有雇员”。如果会展企业不能先让自己的员工满意,就不可能做到让顾客满意。所以,纽约巴鲁克大学的管理学教授科佩尔曼提出了许多公司的成功都是基于“三维观点”:客户满意度、生产效率、雇员满意度,并认为“令雇员满意是赢得顾客的第一步。企业组织别指望雇员会以比自己受到的态度更好的态度去对待顾客”(1)。由此可见,激励员工,建设员工队伍对一个会展企业而言意义非凡。
(2)管理“素质”。主要包括各项会展专业管理、综合管理的水平和基础工作的完善程度;管理工作效率和新方法的应用;组织机构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等等。管理“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他两项要素作用的发挥。
(3)技术与装备“素质”。即承办会展所采用的技术与设备的先进程度;各项办展(会)资源的利用程度与效率;服务开发能力等等。这是会展企业坚实的物质基础。
2.会展企业的能力
会展企业各种“素质”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各种“素质”综合起来就表现为会展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总体能力。所以说,会展企业“素质”是形成会展企业能力的基础,会展企业能力是会展企业素质发挥作用的体现。通常而言,一个“素质”高的会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能力。
(1)创新能力。就展会主题而言,市场细分化、专业化成为发展的方向,进一步增加会展的内涵,提供高附加值的会展文化就显得更加必要和必然。因此,会展企业的创新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2)竞争能力。不久前,全球展览业“航空母舰”之一的德国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至此,已有汉诺威国际展览公司、慕尼黑国际展览公司、杜塞尔多夫展览公司等多家世界最著名的展览公司积极参与到了中国展览市场的竞争中。由此可见,随着世界展览经济结构的调整,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成为必然,中国会展市场竞争会日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会展企业必须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可能在会展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3)学习能力。这可以说是会展企业最基本的能力了。以上能力都是建立在学习能力的基础之上的。你只有学得比竞争对手更快,你才可能应对得比竞争对手更快,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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